若最低工資導致減薪,決非立法原意
2011-03-29
【明報專訊】勞工處發表《法定最低工資:僱主及僱員參考指引》(下稱指引),由於最低工資不計算飯鐘錢和休息日工資,從指引所列舉例子顯示,若僱主「揸正」來做,會出現實施最低工資之後,有僱員將被減薪的情况。我們認為,制訂最低工資,目的在使低收入的一群受到保障,讓他們可以過較有尊嚴的生活;若目前的灰色地帶,竟然淪為一些僱主削減僱員薪金的法律依據,那將是很大的笑話,希望僱主們三思而行,不要用盡法律所給予的便宜,以免出現實施最低工資而惡化了本港勞資關係的局面。
無飯鐘錢休息日工資
僱員確實可以被減薪
指引列舉一個例子:有打工仔按照僱傭合約,原本月薪6500元,星期日為有薪休息日,星期一至五的工作時間為上午9時至下午5時,不包括1小時午膳時間,但按勞資雙方一貫計算,午膳時間有薪酬,星期六的工作時間為上午9時至下午1時(星期一至六每天薪酬均等)。
若按無飯鐘錢、無休息日工資的最低工資計算,這個打工仔的每月最低工資為4760元(一個月有22天每天工作7小時,有4天每天工作4小時,170小時×28元);而就這名打工仔原本每月的工資計算,則為5037元(6500元-休息日薪酬867元-飯鐘錢596元)。若僱主斤斤計較,則這個打工仔5月1日之後,每月只會掙取5037元。
這個例子絕非特例。
朝九晚五,每周工作5天半,若沒有最低工資法例,這樣工作的打工仔與僱主相安無事;但是根據指引所列舉情况,則無論原本月薪6500元、7500元、8500元或是更高薪酬,只要僱主按最低工資條例行事,打工仔都會面臨減薪景况。
指引雖然有寫「在可行的情况下,僱主不應該因為實施最低工資,而削減僱員現有的薪酬及福利,員工的每月收入亦不應比條例實施之前為低」,不過,這個只是說法,指引沒有法律約束力,只要有僱主堅持按條例的規定來做,就有僱員面對減薪;若有僱員不服,訴諸司法覆核,屆時又會出現行政主導被挑戰,成為法官主導的局面。
另外,政府和官員雖然一直辯稱,根據《僱傭條例》,僱主不可以單方面更改僱傭合約的條款,但是僱員相對於僱主,議價能力肯定吃虧,若僱主要更改僱傭合約,而僱員不同意,最終「走路」的只有是僱員,而非僱主,因為僱主握有解僱權力。所以,只能寄望僱主善待員工,法律以外還要顧及情理,不利用條例賦予的機會去佔員工的便宜。
自從最低工資立法以來,本港勞資關係未見緩和,反而有朝着惡化方向發展之勢,原因是不少僱主為減輕最低工資的衝擊,紛紛使出「扣飯鐘錢」、「逼假自僱」、「斬頭去尾計工時」等招數應對,更有政府部門的外判商推出「轉嫁罰款」制度,變相要僱員「貼錢打工」。本港首次實施最低工資,對於清潔、保安和一些小食肆等,薪金開支確實會增加,不過,僱主是否需要以鑽法律空子、挖空心思來應對,我們認為無此必要。
條例有灰色地帶
僱主處理勿乖離情理
多數市民都支持實施最低工資,也知道可能要付出少許額外開支,例如要多付一點管理費,給大廈的清潔工人和保安員加薪,對此,相信多數市民並無異議,反而要提防一些管理公司藉此渾水摸魚,大加管理費以牟取私利。至於食肆,一般相信都會加價來彌補工資的增加。所以,我們認為僱主不要把最低工資視為洪水猛獸,市民和社會相應調整,運作順利之後,最低工資就會成為本港整體機制的一部分,各方相安無事地運轉。
最低工資原意在保障低收入階層,使他們受惠,所以,歷經多年爭持和爭論,立法會討論最低工資條例的時候,政府按統計處數字,計算出約有30萬打工仔受惠,將會獲得加薪。香港僱主聯合會上周在報章刊登廣告,提醒僱主最低工資條例並不包括飯鐘錢和休息日工資,被解讀為鼓勵僱主削減這兩種開支,在條例還有約一個月就生效,聯合會的取態,特別是把飯鐘錢和休息日工資計算在內,「誇大」了時薪達41元的說法,頓時引發工會強烈反彈,特別是連月來有僱主被揭發的「陰招」,使人驚覺最低工資使一些打工仔受惠加薪的同時,會否使另外一些打工仔被減薪?
僱主們要緊記一點,就是最低工資立法的精神,目的是要使收入最低的一群受惠,絕無要使打工仔減薪之意;當日勞工界同意條例不寫明有飯鐘錢和休息日工資,相信是認為僱主不會趁機扣減,因為這是僱主既出之物,若趁實施最低工資而收回飯鐘錢和休息日工資,太乖離人情道理了。所以,若最低工資條例竟然成為一些打工仔被合法減薪的法律依據,就太諷刺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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